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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个广告想“唬人”,退款赔钱还丢人

刘冰 杨志生
1998-10-14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讯10月12日,刘女士来到东城工商局王府井工商所投诉某眼镜公司违约,不按广告刊登的优惠条件配售眼镜。王府井工商所接到刘女士投诉后迅速调查,情况属实。当即责成该店依《消法》有关规定退还刘女士多付的100元钱,并支付车费20元,该店负责人还向刘女士道歉并赠送了会员卡。

9月底,刘女士看到王府井某眼镜公司刊登的广告:来我店配镜,初配者送会员卡且优惠项目颇多……详见店内海报”即来此店配镜。当刘女士按配镜单如约取镜时,却被告之需付500多元。刘女士当即拿出该店刊登的广告,指出:“不对,按广告登的优惠条件不应付这么多钱。”该店员却声称店内从未见有此海报,不予优惠,刘女士无奈之下投诉到王府井工商所,得到了应有的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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